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及变更管理的意见(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建瓯市委办公室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工程
招标及变更管理的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及变更管理意见(试行)》进行修订。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同时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按“单位申报,部门审查,层级审定”的原则,对已按《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32号)要求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作如下规定: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2.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
3.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需呈报分管该项业务或挂点的市领导研究同意,并呈报市长;
4.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经分管该项业务或挂点的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以上所有需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国有企业、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及标准
1.投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项目业主应认真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项目前期情况分阶段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可以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并审批。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合并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
3.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对预算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组织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研进行审查论证。未审核或可研未经审查论证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三、关于招标事项核准范围及招标方式、组织形式
1.招标事项的核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服务的采购,达到国家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报市发改局核准;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形式发包的必须报市发改局核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决定招标方式,无需报市发改局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①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③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⑤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依法必须招标标准及招标方式
前款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设工程施工(含装修、拆除、修缮)预算金额2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不含400万元),可实行邀请招标;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依法依规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标的项目除外,下同);
(2)工程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至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可实行邀请招标;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3)监理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可实行邀请招标;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4)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可实行邀请招标;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水保、可研、检测、防洪论证、测量、工程造价(含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以及委托编制项目规划等服务费用,参照执行。
(5)邀请招标起点金额以下的,业主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招标。
(6)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施工项目,应参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扶持措施的意见》(瓯政综〔2017〕173号)精神,邀请本地有相应资质建筑企业参与投标(50万元以下邀请3家以上,50万元及以上需邀请所有企业),本地企业不足3家的,从南平市范围内邀请。规建旅、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业绩、信誉等情况,筛选制定本地工程建筑企业名录库,作为邀请对象。
(7)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项目前期工作打捆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等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8)强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项目环评、水保、可研、造价预算、招标代理、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鼓励建立本地中介服务名录库,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及退出机制,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限制性管理。
(9)对于因工程紧或涉及原中标人,且未达到国家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特殊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直接委托实施单位。
4.招标的组织形式
(1)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应参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的规定,以及南平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南建筑〔2016〕10号)的规定组织招标。
(2)乡镇(街道)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依照程序组织招标。
(3)市级单位达到邀请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4)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各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在招标前,各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文件报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特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南平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名录库中,由业主单位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开展业务必须按照闽建筑函〔2018〕26号文件执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并按照市场调节价收取服务费用。
四、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原则及要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应遵偱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建设规模由于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设备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导致变化的,不得要求变更。
1.工程变更范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工程的数量;
(2)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单项工程;
(3)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中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以累计新增投资额作为控制依据,按“项目审批层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中累计变更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变更增加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由建设单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作为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需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签署意见,报分管该项业务或挂点的市领导研究,报市长同意后,作为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的依据;变更增加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该项业务或挂点的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超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3)因救灾、抢险等应急措施引起工程量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工程变更手续的,财政审批中心只对已获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支付未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价款,擅自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本规定于2018年7 月20 日执行,原瓯委办发〔2017〕13号文件同时废止。